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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社會團體有無辦理法人登記有何差異

一、法人登記為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辦理,社會團體社團法人差異性大致上有兩點:

(1) 法人可申請補助案、接受委託辦理專案、標案,縣市政府與機關通常會根據其專案考量要求具有法人資格。每個機關考量都不同,有些單位認為經過法院公證之後的單位能夠具有更優質的管理,因此才會要求法人資格。
(2)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團體對外發起募捐活動,需要具有法人資格。

二、若有收受捐贈,都會要求開收據,進行法人登記時就會編列號碼以開立收據。
三、至於有開立發票、收據與法人登記的關係、社團法人可否不開立發票的問題,則需洽詢國稅局會較清楚細節,此為國稅局權責。
四、大體而言,有進行法人登記的團體其財務運作會比較嚴謹,由社會團體科與法院雙軌管理。

申請前注意事項

1. 法院辦理之社團法人登記,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
2. 社團法人登記,實質事項之審查,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設立目的是否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章程內容是否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
(三)聲請登記之財產有無不實,但毋庸審查其財產之來源。
3. 社團法人之章程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不准登記。
(一)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者。
(二)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者。
(三)允許社員或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其權益者。
(四)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者。(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登記注意事項,詳情請閱司法院:
https://legal.judicial.gov.tw/FLAW/dat02.aspx?lsid=FL001411

地方法院設立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二、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應付文件:

1. 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
2. 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3. 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法人印信(圖記)公函影本。
4. 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
5. 社員(代表)成立大會及選任現任理監事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6. 理、監事會議紀錄。
7. 全體理、監事名冊。
8. 全體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
9. 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10. 全體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11. 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2. 全體會員名冊。 (應載明姓名及住所)
13.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
※小提醒:實際檢附文件,依照各地地方法院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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