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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申請前注意事項

1. 全國法規資料庫-財團法人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30
2. 請先確認是要成立【地方性】【全國性】財團法人。
3. 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
全國性:其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
地方性:其捐助財產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000萬元。
※小提醒:最低設立基金額度,依主管業務範圍會有所不同,實際依照各縣(市)政府及中央主管機管公告為主。

辦理全國性及地方性之差別

地方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限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全國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不限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3.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4. 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
5. 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6. 財團法人印信。
7. 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8. 工作計畫。
9. 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10.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小提醒:實際檢附文件,依照各縣(市)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主。

地方法院設立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二、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應付文件:

1.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即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及許可董事或董事會備案的文書。
2. 捐助(及組織)章程原本。
3. 捐助人會議紀錄正本。
4. 第一屆董、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
5. 全體董、監事名冊正本。
6. 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
7. 法人印信及全體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8. 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9. 財產清冊正本及其證明文件或承諾書。
10. 捐助人名冊正本。
11.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
※小提醒:實際檢附文件,依照各地地方法院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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